行政院規定自104年起各機關網站提供下載之可編輯文件應支援ODF-CNS15251文書格式。
(一)行政院ODF推動期程:
104年各機關網站提供下載之可編輯文件應支援ODF-CNS15251文書格式。
105年各機關系統間、政府與企業之資料交換,以ODF-CNS15251文書格式為主。
106年全面推動各機關使用可編輯ODF-CNS15251文書軟體。
(二)具體作法原則如下:
1.機關對外提供之文件檔案,如不需再編輯者,請採用PDF格式。
2.機關對外提供之文件檔案,需要對方編輯者,請採用ODF格式。